马来西亚离婚法概述

马来西亚非穆斯林离婚与大部分国家一样,是由法律和法院判决共同判决。然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 是治理配偶权利和离婚程序的主要法律。实质上,它提供了离婚中几项重要核心问题,这包括离婚的理由、赡养费和孩子监护权。
 
马来西亚的婚姻可以分成两类:2年以下,和2年或以上。婚姻年数可以决定某些离婚条款。这里我们会探讨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的议题,包括:
 
孩子的监护权 
离婚理由(家庭暴力)
涉外离婚 
婚姻资产和资产分配
离婚呈请方式 
 
虽然本文我们探讨离婚相关的法律以及配偶在离婚期间应遵循的程序,然而这篇文章却无法代替正规的法律咨询。在任何情况下,建议您咨询马来西亚具有家庭法资格的辩护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马来西亚的婚姻类型
 
如前所述,马来西亚的婚姻共分为2年以下,和2年或以上。然而, 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夫妻需符合特定的条款才能提出申请。条款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50条法令,婚姻必须维持至少2年或以上才能提出离婚申请,否则一概被拒不受理。若此婚姻已经维持2年或以上的,则不会受到此条款而有所限制。
其次,依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106条法令,在离婚前,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共识,他们应将所遇到的婚姻难题先提交给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辅导。

然而,会有两种特殊状况可以在结婚后的首2年内提出离婚申请:
 
申请人证明有特殊情况或有困难之处必须2年内离婚;或
《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51条法令所述的其中一方改信仰伊斯兰教

除非有以上特殊情况,否则希望提出离婚申请的配偶需要确定他们的婚姻已维持2年或以上。
 
马来西亚孩子监护权
 
在马来西亚,孩子监护权会受到《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和《1961年监护和婴儿法》(GIA)等多方面的法律管辖。孩子监护权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是定义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条款。
 
依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95条法令,孩子监护权只有效至孩子成年即满18岁而已。在一般的条款下,父亲和母亲都拥有监护孩子的同等权利。然而,在决定哪一方应该获得监护权时,法院将以孩子的福利作为优先考量。根据《1961年监护和婴儿法》(GIA)第11条法令,法院也会将父母和孩子的意愿作为考量。请参阅下列条款:
 
即7岁以下的孩子监护权都归于母亲所有,这是一个可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然而,法院将考虑到此改变是否会扰乱孩子的生活作息(LRA法令第88(3)条)
若在婚姻中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每位孩子的福利将被独立考量,法院没有义务将所有孩子安置在同一个父或母监护。
只有在影响到孩子福利的情况下,父母的生活习性才会被列入考量。
 
孩子监护权分为监护权,照料和管控权以及探视权。监护权涉及对孩子的生活(如教育)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利。照料和管控涉及到对孩子的日常照料,而探视权则针对失去监护、照料和管控权的父母(其中一方)做出探视的安排。有关探视安排的时段包括:
 
交替的公共假日 
交替的周末
生日和重要节日
学校假期
 
家庭暴力
 
根据马来西亚家庭法,家庭暴力被定义为一件非常严重的事件。根据《2017年家庭暴力(修正案)法》特别规定,其包括身体伤害、性虐待、禁锢、威胁、侵占财产或一方对另一方的情绪/心理虐待皆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53(2)条法令,处于虐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婚姻已破裂且无可挽回为理由,提出离婚申请。
 
受虐者可以被虐为理由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同居。在Renuka Muniandy Ramakrishnan控诉Jeeva Kalia Perumal [2017] MLRHU 258一案中,由于她的配偶一再对她实施身体暴力以及情绪和言语虐待,因此,原告可提出离婚申请。
 
纵使婚姻未超过两年的,亦能提出离婚申请。如前所述,《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50条法令允许这种婚姻的配偶以“特殊情况”而提出申诉。法院在Kiranjit Kaur Kalwant Singh 控诉 Chandol Narinderpal Singh [2013] 3 CLJ 724中裁定,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都属于特殊情况。
 
在离婚前,受虐配偶可向警察申请保护令或向法院申请禁止骚扰令,使施虐者无法靠近原告。
 
马来西亚外籍配偶离婚
 
当涉及到涉外婚姻时,马来西亚的离婚条款会比较复杂一些。一般在以下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离婚:
 
依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登记注册的婚姻,或受到国外约束一夫一妻制法律的婚姻;和 
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48条法令,在离婚申请时,配偶是在马来西亚定居。
 
但若婚姻涉及外国配偶,则可能存在户籍或婚姻或离婚归哪国法律管辖的问题。下列为相关内容:
 
若婚姻登记注册是在马来西亚进行,且双方都居住在马来西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与外籍配偶离婚申请。 
若婚姻登记注册是在其它国家进行,但方都居住在马来西亚,他们可提出离婚申请。
通常,丈夫的住所被认为是妻子的住所。但是,若任何一方不在马来西亚定居,妻子在以下情况可提出离婚申请:
她的丈夫不在马来西亚定居,并已抛弃她;或
她的丈夫在马来西亚定居,但已被驱逐出境;或 
她是马来西亚居民,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已居住了2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49条法令)
 
马来西亚离婚后婚姻资产分配
 
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76条法令,在允许离婚或司法分居的前提下,马来西亚法院有权分配在婚姻期间的婚姻资产或资产的出售和其收益。
 
在《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第76条法令未修正前,此法令将夫妻共同努力获得的婚姻资产与配偶一方获得的婚姻资产加以区分。但这区分现已被取消,法院一律将把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资产视为婚姻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货币、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保险和退休基金以及股份。法院倾向于平等分配婚姻资产,同时考量到下列各点:
 
资产依据各方出资的程度
各方对家庭福利或家庭照顾的贡献程度
任何一方所欠但为共同家庭利益而签订合同的债务 (如房屋贷款)
未成年儿童的需要
婚姻持续时间
 
尽管越来越多的夫妻签署婚前协议,但法庭是最终有权分配婚姻资产。法庭必需以《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考量婚姻资产分配和维持的因素。这意味着它可能不会受到任何婚前协议的影响。
 
如何提交双方协议离婚呈请书
 
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通常需要呈交离婚呈请书。这包括双方协议离婚呈请书(经双方同意离婚)或单方离婚呈请书(由其一配偶呈交)。双方协议离婚呈请书意味着双方已达成了共识,并对离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程序相对简单。
呈交单方离婚呈请书意味着双方对从孩子监护权到婚姻资产分配等一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若呈交双方协议离婚呈请书,夫妻在申请离婚之前无需参加任何婚姻咨询。然而他们必需:
 
向高等法院呈交呈请书,并附上核实宣誓的呈请书及有关孩子安排的声明。
聆讯日期将由高等法院存档后公布。双方配偶必须出席当天的听审。法院将宣读呈请书的条款,并询问双方是否理解并同意。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听审时,法院将当日立下离婚庭令。   
 
结语
 
如您所见,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前应该先了解这些离婚程序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若您需要有经验的马来西亚家庭法法律顾问的服务,请联系Alan Kang & Co律师事务所。
多年来,我们为马来西亚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了优质离婚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拥有丰富经验可帮助您处理您的案件。如需要专业法律咨询及协助,请致电+603-7972 7223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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